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234号
原告: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868号领秀.新城1栋2层办公楼8-03号。
法定代表人:于寨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晏果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晨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6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第三人新疆晨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丝路大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瑞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