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

某某、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知民初97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新 平 人民陪审员 赵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