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知民初97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新 平
人民陪审员 赵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