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

某某、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知民初11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美 丽 达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