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知民初11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美 丽 达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