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8312号
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琅琊王路交汇鸿儒国际文化广场国际创客中心2号2F00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RCD1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435471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晓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