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财保2号
申请人:天津宇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宇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宇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6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天津宇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6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