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郧阳经济开发区樱桃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传票等,6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超过了法定期间,应驳回管辖权异议。2、双方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纠纷协商未果,当事人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权。
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中央空调改造工程款及利息,系因与工程有关的线路、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讼争工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应当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亦不适用应诉答辩即视为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驳回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杜 语
审 判 员 代 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月华
书 记 员 李承霖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