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2民初267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拓投资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巨拓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决确认***与巨拓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巨拓投资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3月到巨拓投资公司从事家电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9日,***根据巨拓投资公司安排外出安装空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桡骨茎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巨拓投资公司没有依法赔偿***的损失,也没有支付***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与巨拓投资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巨拓投资公司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未经仲裁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巨拓投资公司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3、4月份到巨拓投资公司工作,从事家电安装。同年7月29日14时25分,***驾驶摩托车,在上海路大学星城停车场内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9年3月25日,***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巨拓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5月17日,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21号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19年5月28日,***再次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到巨拓投资公司工作,巨拓投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