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2民初267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拓投资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巨拓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决确认***与巨拓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巨拓投资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3月到巨拓投资公司从事家电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9日,***根据巨拓投资公司安排外出安装空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桡骨茎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巨拓投资公司没有依法赔偿***的损失,也没有支付***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与巨拓投资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巨拓投资公司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未经仲裁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巨拓投资公司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3、4月份到巨拓投资公司工作,从事家电安装。同年7月29日14时25分,***驾驶摩托车,在上海路大学星城停车场内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9年3月25日,***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巨拓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5月17日,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21号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19年5月28日,***再次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到巨拓投资公司工作,巨拓投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