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1686号
原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中央空调改造工程款17634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广汽传祺4S店中央空调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原告共计完成工程量的人工材料费合计176379元,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
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的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由“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当事人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为“十堰北国际汽车贸易城内”。经查该贸易城位于十××市××区经济开发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为专属管辖。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故,本案应由工程施工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