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66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652132。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樱桃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971750053。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巨拓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腾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