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5民初2547号
申请人: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43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43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9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