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京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乾,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秀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254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