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6766号
原告:***,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婧,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4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应伟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贝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