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446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科利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7682820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7432140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穴市科利通信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