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1673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4号枫韵沁园1幢1-11405室。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