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5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棣商初字第409号
原告**。
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四路34号枫韵沁园1幢1-114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金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