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24民初3355号
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兆丰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管仲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前,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4号枫韵沁苑1幢1-11405室。
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计2293元,由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