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2092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爱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三工村十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P8R6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二社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X32N2C。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爱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计341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12237元(含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多预交的受理费881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