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88500元及利息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吕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