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587号
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居民。
被告:段应武,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居民。
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应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5827元,由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张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