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392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居民。
原告:***,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配偶。
被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69852767F,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全,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宗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