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2640号
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1:***,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2:***,女,汉族,系***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三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士坤
书记员 王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