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280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3361D。
法定代表人:贾来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盆,男,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格尔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盆承诺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案款123734.5元。另被执行人**盆为原告在本院有两件民事诉讼案件,共计起诉25万余元,本院均已受理,若该诉讼案件案款能履行到位,则被执行人**盆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801执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冶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