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2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青02执43号之十九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又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 晶 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