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货款56569元,诉讼费532元,执行费756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周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