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鑫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191号之一
原告: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晶,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鑫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鑫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2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会元
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
人民陪审员  李彦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