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1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工资款及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2451元;二、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由于被执行人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维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琴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