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131号
原告:北京西朗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上庄大街东侧朗园平房N8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AQGT1F。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梅,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泉嘉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上庄大街东侧朗园平房D203-D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N12Q17。
法定代表人:张可其。
原告北京西朗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福泉嘉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西朗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福泉嘉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西朗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西朗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炳旭
书 记 员 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