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陈某某、贾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2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居民。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甘09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贾某某、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13360元、诉讼费67元、执行费101元,合计13528元。因被执行人贾某某、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28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