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639号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犇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