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433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焦恩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类国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类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2869.09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10143.51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104执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刘舒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