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龙湖新壹街**楼**419。

法定代表人:焦恩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以(2020)鲁0113执2313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0016.69元;二、由***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6001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负担3050元,由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送达成功。但其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3年注册的鲁A×××××五菱牌车一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暂不申请对以上车辆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到庭,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在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关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补偿款予以冻结,因未实际控制暂未予处置。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拘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

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00000元,扣缴执行费2300元,余款97700元(含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代偿款160016.69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等请求,执行费2300元已扣缴完毕、过付给申请执行人97700元(含案件受理费305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 行 员  杨 军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