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异7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图,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县。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室。
法定代表人:焦恩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类国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张玉霞,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恩英,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与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国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玉霞、焦恩英为被执行人。此后,异议人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申请。
审判长 韩广峰
审判员 郝晓波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