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5026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6年X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X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长沙市立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苑小区1栋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魏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与城南东路交界处城南物流大厦3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长沙市立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