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

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3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公路岑岗路段,土名“大五亩”的厂房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94269XA。
法定代表人:林胜国。
委托代理人:李洲,系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92908315G。
法定代表人:林少兰。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5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5000元为上限)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746.3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鸿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道××号房××车库、104车库、105车库、106车库、108车库等不动产权,因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1704执229号等案首先查封并正在处置上述不动产权,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