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279号
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胜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黎媚莹。
上列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1.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颖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