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

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584号
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胜国.
被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76元,减半收取计37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