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614号之一
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信精工电梯(佛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原告已预交450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2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