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012号
原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兵,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富港水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木里县木里河沙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四川富港水电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富港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富港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5元,减半收取7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