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6512号
原告:江苏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墅工业园(新312国道常州段16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莲,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B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轩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