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恒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046号 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经济开发区正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