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幢5层515室。
法定代表人:宫爱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710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信公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安信公司上诉称:安信公司于**提起诉讼前的2018年6月即搬迁至北京市海淀区南大街5号海淀科技大厦,并在此经营办公,此地为安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安信公司原办公地址仍留有演示厅(也已经于2018年7月31日腾退),但该演示厅仅为因公司搬迁暂时接待客户,不是安信公司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地。
**对安信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向安信公司送达起诉材料及传票时,安信公司尚未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幢5层515室,注册地址仍为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层2商业208。且安信公司认可仍在该地址仍有演示大厅接待客户。故**提起本案诉讼时,安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依据该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信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时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