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财保30号
申请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修佃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边晶。
申请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6月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