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墩镇萍水西街**号优盘时代中心**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352467878。

法定代表人修佃美。

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号**幢第**层**室,组织机构代码:352472175。

法定代表人边晶。

申请执行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杭仲裁字第238号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2229.6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98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执行情况回告书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的代理人钟亲元向本院递交程序终结申请书。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执887号商事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杭州环盈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欣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辉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闫向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