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三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措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D座。
法定代表人何怀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1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725486.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公司名下存款已被扣划至本院账户并按比例发还申请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80411元,现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