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

某某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三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措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区营田镇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0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4元。2019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经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另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尚林村的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
还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427901040004206账户上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账户的存款30609元。7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8)津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函告本院,主张该院受理的(2018)津02执94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嗣后,案外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于8月5日依法受理该异议案件,案号为(2020)鄂0192执异97号。该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尚在审查过程中。
鉴于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除本院扣划的上述案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款因存在尚未审查完结的异议案件,故无法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不宜处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