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73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业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工业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30901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业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业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3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