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博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2178号
原告: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19777152L。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彪,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陕西正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博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0。
法定代表人:肖力,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博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8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冉欣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