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诺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0351号
原告: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诺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诺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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