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迪菲厄工业公司与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843号





原告:***工业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MonmousseauEchirolles加斯顿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EricGuy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钢,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ZLXXXXXXXXXXXX.4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2.被告销毁侵权产品、样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560,000.82元(以下币种同),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8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用于加工面板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10日。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告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生产航空航天制造装备的中国公司。2016年12月,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航技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镜像铣设备招标,该设备是五坐标高速数控机床(铣头与顶撑共两套设备装置)与柔性装夹系统(或类似功能夹具)的集成系统,加工飞机蒙皮时,铣头与顶撑位于蒙皮两侧形成近似镜像及互顶关系,实现蒙皮零件的加工。原、被告均参加了本次投标,该设备招标投标因投标人不足3家,后转为竞争性谈判,参加者仍为原、被告,被告最终成交。根据采购技术标准,满足这些要求的产品必然会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5-17、19、20、22-24、26、27的保护范围,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继续制造、销售“大型卧式双五轴镜像铣机床”(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数量至少达到7台。被告还通过网络、展会等途径销售侵权产品,宣传其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单价是数千万,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自身所获利益巨大,且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根据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2020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6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名称为“用于加工面板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原告***工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工业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工业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告上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