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香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9261号
原告: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德裕街东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因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江山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且案件涉及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本案不宜继续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斯普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阳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